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 221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研究生是指我校2014年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及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为学校下拨的专款专用资金,学院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各系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学生代表任委员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包括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秘书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比例与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关心集体,诚朴求是,博学笃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作风,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学位课成绩优良,科研论文工作成绩突出(成绩、成果限在我校攻读研究生期间取得);
3.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在各项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现象做斗争;
5.参评优秀奖学金者须符合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6.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根据学业基础课程成绩评定。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根据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和参加的科研项目为评定基准,兼顾考虑德育表现,德育加分标准参考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六条 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资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奖励与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比例及标准
如下表:
学生类别 |
学业奖学金
(元/年) |
设置比例 |
硕
士
生 |
一年级 |
一等 |
6000 |
一志愿考生 |
二等 |
4000 |
非一志愿优秀生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2000 |
10% |
二等 |
8000 |
10% |
三等 |
4000 |
30% |
博
士
生 |
一年级 |
10000 |
100%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8000 |
20% |
二等 |
12000 |
40% |
三等 |
8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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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10-11月份。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如下:
1.学院根据研究生学院相关要求与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备案。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进行相关条件材料的审核,根据学生成绩加权分数核算办法核算成绩,通过评审委员会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3.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步评审结果,在本学院网站及学院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公示期间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接受、处理并答复申诉。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量化标准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定奖学金的学生要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无作弊挂科现象。
第十三条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要求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成绩不低于425分.二等奖学金申请者要求英语六级(小语种四级)成绩不低于400分。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计算方法参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中研究生修课阶段测评具体办法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科研学术成果主要从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科研竞赛获奖等方面量化评审。
1.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原则上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级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同等条件下,发表特级论文者优先。学术成果的认定参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规定》。
2. 第三学年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保证在培养规定期限内完成论文答辩,顺利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答辩成绩和学位论文评审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 发表论文、发明专利、科研竞赛获奖等方面量化参考《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中研究生第一学年后(论文阶段)测评量化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