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
量,结合学校与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教学,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在教务系统上传本教学单位每学期开课计
划,配合实验课指导教师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具体“实验教学场所安排”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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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2025年,实验课指导教师以任课教师为主,实验员辅助落实实验教学
任务。待实验员熟练掌握实验内容可独立承担本科实验课教学任务后,本科实验
课教学指导教师由实验室实验员担任,任课教师提出实验课所需达到的目标和任
务。实验员辅助落实实验教学任务期间,其实验课工作量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共
同享有,其中,实验员工作量应不少于总工作量的1/4。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备课
实验课指导教师须认真备课;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并认真写出实验
教案。
2.上课
实验过程中,实验课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
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
令其重做。
3.学生成绩评定
学生实验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大纲要求评定,实验课指导教师完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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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报告的评定。
第六条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1.实验预习
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
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
2.实验上课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
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应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由实验室(中心)安排补做。未经
请示无故缺课者,缺做实验不予补做,本次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